来源: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日期:2017-06-16 17:52:50 浏览量: 1733
泉州市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(3)
处理单位: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:2017年 6月 16日
序号 |
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|
案件 名称 |
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|
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|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 |
主要违法事实 |
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|
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|
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|
备注 |
1 |
泉海渔(2017)罚书字第601号 |
蔡崇时涉嫌非法采挖海砂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 |
蔡崇时(“海润56”经营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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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崇时 |
2017年6月9日,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监支队“中国渔政35306”、“中国渔政35305”船与边防、海警、海事联合对围头湾附近海域巡查,于1100时在东石良兴码头附近海域处发现处于抛锚的“海润56”船,随后联合执法小组对该船进行登临检查,发现该船的船艏处安装有传送带,右舷处有长管状的设备,船上有5个货舱,驾驶甲板前方有一个大型管状设备连接各货舱,船上3个货舱内载有已经采挖的砂,砂面平整、部分砂面上有少许积水和淤泥。经查2017年6月9日约0830时蔡崇时在没有采取任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下,驾驶“海润56”(此船总吨位约1087吨,主机总功率860千瓦),在东石良兴码头附近海域处采挖海砂约2小时,共采挖海砂约400立方米,经营人为蔡崇时。该船采用自吸采挖方式采挖海砂,采砂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。采挖海砂未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、采矿许可证,没有经过勘查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许可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非法采挖海砂,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。 |
根据《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壹拾万元(¥10万元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 |
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泉州银行丰泽支行缴纳罚款。 |
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6月14日 |
该案已于6月14日执行完毕并结案。 |
2 |
泉海渔(2017)罚书字第602号 |
叶火连涉嫌非法采挖海砂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 |
叶火连(“海顺达555”经营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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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火连 |
2017年6月9日,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监支队“中国渔政35305”船、“中国渔政35306”船与“中国海警35051”、“中国海事08606”联合对围头湾周边海域巡查,“中国海事08606”于1130时在东石良兴码头附近海域处,发现装载有砂正在靠岸的“海顺达555”船,随后联合执法小组对该船进行登临检查,发现该船的船艏处安装有传送带,右舷处有长管状的设备,船上有4个货舱,驾驶甲板前方有一个大型管状设备连接各货舱。该船未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停止靠岸,将货舱中的砂卸在东石良兴码头,仅舱壁上残留少许砂。经查2017年6月9日约1000时叶火连在没有采取任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下,雇用船只叶天伦驾驶“海顺达555(此船总吨位约996吨,主机总功率542千瓦),在东石良兴码头附近海域处采挖海砂约一个半小时,共采挖海砂约400立方米,经营人为叶火连。该船采用自吸采挖方式采挖海砂,采砂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。采挖海砂未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、采矿许可证,没有经过勘查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许可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非法采挖海砂,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。 |
根据《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壹拾万元(¥10万元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 |
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。 |
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6月14日 |
该案已于6月14日执行完毕并结案。 |
负责人:郭伟俊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: 黄前程